第一条 为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加强学生管理,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学院,特指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院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违纪处分设定期限,处分到期,学生可按规定提出解除申请。对学生的处理、处分、申诉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九条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 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真诚改正错误的行动,且表现突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学院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盗、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共财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损失,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者,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各种借口聚众闹事,进行打、砸、抢及其它破坏学院公物和公共设施者,根据本条第(二)款处理;
(四)故意损坏他人私人财物,视损坏价值大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学院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者,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除按第十五条相关条款给予处分外,还须按图书馆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损坏设备或偷盗设备者,除按第十五条相关条款给予处分外,还须按实验室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在学生宿舍破坏和偷盗公共设施者,除按第十五条相关条款给予处分外,还须按学生宿舍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打架现场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造成很坏影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勾引校外人员打架肇事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5.在打架事件中,召集他人至现场导致打架事件升级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在校期间参与打架两次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在校期间参与打架三次或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事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给打架者通风报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架后不向学院报告而私自解决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私自解决造成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殴打教师或学院管理服务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须赔偿受伤者的损失。如不按期赔偿损失,加重一级处分;
(七)一人有二款或二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其中较重的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对酒后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餐馆、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及后果严重者,按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的须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酗酒闹事者按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如下不文明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或者泄露他人重要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滋扰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或介绍、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者,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国家严禁的宣传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看国家严禁的书刊、画报、音像制品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国家严禁的书刊、画报、音像制品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望风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经商、非法倒卖者或在校园内非法摆卖,视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院科技成果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院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法令、法规的,按第十四条处罚,其他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或对相关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者;
(二)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诽谤、辱骂他人,使用侮辱性词汇者;
(三)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带有煽动性的、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或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策动、组织违法乱纪活动者;
(四)利用网络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者;
(五)利用网络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者;
(六)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帮助者;
(七)网上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者。
第二十六条 扰乱或妨碍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以及各种集体活动、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犯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带头者或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屡犯或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教师或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侮辱、辱骂或威胁及其他报复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或冒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检举、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余主要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校园稳定的非法刊物以及制造和故意散布谣言煽动学生、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参加各种反动、邪教组织或组织、诱骗、煽动他人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者,利用反动、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利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学院内部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 转借各种学院内部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学院内部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1)私刻、伪造学院内部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学院内部人员签名;
(4)伪造学院内部各类证书、证明、证件、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二)知情不报,不配合或不服从学院管理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以及拒不参加校内体检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违纪或违法行为知情不报,在接受调查时隐瞒真相、做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不文明行为,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学生宿舍楼、教学楼等学习生活用房内踢球、溜冰,用脚踢墙、用球掷墙或污损环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服劝阻的,加重处分;
2.在学习、午休时间或熄灯后,演奏乐器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有意敲击各种器皿、放鞭炮或烟花、砸瓶子等行为;或在教室、宿舍楼内随意向窗外抛扔物品及泼水;破坏正常学习、作息、生活秩序的,对宿舍进行擅自改造装修的;宿舍垃圾随意堆放、卫生情况较差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在公共场所起哄,冲、插队伍,造成餐厅、娱乐场、运动场等场所秩序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在学院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损坏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公共场所有乱写、乱画、乱踩、乱踏等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穿拖鞋、背心或奇装异服进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侮辱、谩骂、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及照明器材者,视情节严重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损坏消防器材者,除照价赔偿外,并按照《消防法》处理。
(四)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夜不归宿一次、晚归两次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影响学院统一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学院允许,在宿舍楼私自留宿异性违反道德规范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酒精炉、丁烷气罐、打火机汽油等危险品的,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在宿舍内存放电瓶、或者给电瓶车、滑板车、平衡车充电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换、加门锁后未将钥匙上交值班室老师留存的,给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改变宿舍内家具统一摆放模式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在宿舍内使用蜡烛、蚊香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在宿舍搬迁或毕业离校时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在宿舍内私自养宠物者,第一次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态度恶劣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院用水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院用电规定,偷电、违章私拉、改造电线或使用违章器具者(如电饭锅、电磁炉、电烤箱、电热棒、电热毯、酒精炉、功率超过350瓦的电吹风等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或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器具),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或使用反限电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妨碍或不服从学院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学院或国家相关规定,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服务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高空抛物或进行其他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非法组织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在公共信息平台、自媒体等发布相关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一个学期内未经学院同意擅自离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在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者,根据旷课次数给予以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毕业设计等违纪行为的处分,参照《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吸毒、唆使他人吸毒、参与毒品制造、贩卖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院内相关单位负责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一)有关学术、科研、教学、考试等违纪行为,由教务管理部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二)有关治安、稳定等违纪行为,由保卫部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调查核实,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三)其他违纪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或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第三十四条 学院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纪或违规学生,根据上级机关和本规定具体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违纪行为的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在知悉调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调查部门或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辩、陈述及提供其他有力证据。
第三十六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本规定提出拟处分建议,报学院审查批准。
(一)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拟处分建议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拟对学生作出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拟处分建议,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院原则上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本人,若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留置送达。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对于已离校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难以联系的,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校园网发布信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处分自决定之日起,由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发布。
第四十一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院将采取措施,限期离校。
第四节 学生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包括:学院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1人、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1人、各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人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生管理部门。召开申诉会议时,9人及以上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须明确下列内容:
第四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在3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告知申诉人:
(一)同意受理;
(二)因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者视其为放弃申诉权;
(三)超过申诉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决定受理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并告知申诉人有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或者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代表人)或其近亲属的;
(二)与本违纪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违纪事件申诉人、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违纪事件公正受理的。
第四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院院长或书记做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做出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回避决定做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调阅、复审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材料;
(二)与负责此项学生违纪处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具体工作人员约谈;
(三)听取申诉学生的有关申诉;
(四)对认为不清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进一步调查;
(五)确有必要时,可决定组织申诉听证会;
(六)做出复查决定或建议。
第五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公正;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是否适当;
(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查清的事实。
第五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或书记批准,可延长15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决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属违法违纪,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规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十二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到期前7日内,学生本人可按规定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在受处分期间,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相应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时长解除处分,解除条件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执行。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处分解除后,再次违纪,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五十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自接受处分以来无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能够深刻的认识存在的问题和错误,确实有悔过表现且本人自愿申请解除处分;
(二)处分期限内,无再次违纪行为;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不低于2/3。
第五十八条 满足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有立功表现,并具有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证明且得到学院确认;
(二)代表学院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学科、科技、文体竞赛,为学院争得荣誉;
(三)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及第二学位,达到国家划定录取分数线;
(四)以学院名义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申报国家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
(五)受处分之后,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市及以上表彰;
(六)可提前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递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且附思想汇报。
第六十一条 决定受理解除处分申请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一)辅导员根据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的日常表现,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本教学单位提出意见;
(二)教学单位提出意见后,将《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受处分学生考察期间的获奖等相关证明、证书原件、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辅导员意见和学生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管理部门;
(三)学生管理部门对相关教学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批。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报院务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六十三条 在我院接受除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外的其他类型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于2019年10月9日起正式施行。原《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毕业班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