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京教学〔202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我院正式注册且符合我院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学院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无不合格课程记录,综合学习成绩排名不低于专业排名前40%,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良好及以上。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实践、创新能力强,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五)在校期间获校级(含)以上荣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校期间曾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三等奖及以上);
2. 在校内被提名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3. 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获得三等及以上“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
4. 为学院或者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情况等
(六)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和评定工作4月开始,5月结束。各系(院)推选院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7%左右。
第五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一名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主任,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团委、各系(院)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任委员。优秀毕业生评选的重大问题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书或材料),经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后,并在广泛征求任课老师和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班级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察;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考察结果在本系(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将审核结果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务会审批。
第七条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生填写《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经过班级推荐、系(院)综合考察推荐,由评审委员会在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学习成绩、就业情况等方面综合表现,从学院的优秀毕业生中进行择优选拔推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连续三年获得校级奖学金,且其中一次为“三好学生”或“一等专业奖学金”;
2. 连续三年获得校级奖学金,且其中两次为二等及以上“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
3. 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等重要奖项(三等奖及以上)
4. 为学院或者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情况等;
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后,按照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5%的人数拟定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经过院务会审批通过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将在毕业典礼中予以表彰,校级和市级《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由学生本人填写并加盖各级公章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一经发现,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已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况,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