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国家和北京市用于支持落实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我院资助范围和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学生),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800元。全日制本科生中的在校退役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六)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根据我院实施细则(见附件)用于本校学生的资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院负责分配管理使用,院内各单位依职责分工负责。院内各单位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院内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我院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5.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本科生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6.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7.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金使用细则

附件1: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京教函〔2019〕700号),特制定本细则,对我院品学兼优、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获得当年校内三好学生奖学金,且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须为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如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奖金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国家奖学金评审完成后,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奖学金的,可以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严肃处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上级划拨我院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择优推荐候选人。

第七条 评审和发放

(一)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班级初评。

(二)各系(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系(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教师和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本系(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推荐名单。并于规定日期(大约为当年10月15日)前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候选人进行展示答辩,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审定。对学院审定后的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领导小组在接受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于规定日期(大约为10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院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二)学院收到国家拨款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三)在全院通报表扬。

第九条 学生所受表彰将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附件2: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获得当年校内奖学金,上学年必修及选修课程无挂科,学习成绩与综合成绩排名均应位于前40%(含40%),没有进入前40%但达到前50%(含50%)的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申请;

(五)家庭经济困难,通过了本学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规定日期(大约当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院)提交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系(院)负责提出本系(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校内奖学金和贫困生认定情况,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审定。对学院审定后的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在接受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于规定日期(大约为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系(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各系(院)对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把关,进行最终审定。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学生本人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与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附件3: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院国家助学金共分两个等级,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进行发放,一等每生每年4500元,对象原则上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主要参照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应确保在一等范围。二等每生每年2800元,对象原则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参照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其中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应确保在二等范围。已明确资助等级的对象范围将根据政策规定、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本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划拨我院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根据困难生认定等级推荐候选人。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规定日期(大约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各系(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各系(院)负责对本系(院)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最终审定。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学生本人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获助学金学生应努力学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如在受助期间出现学习态度不端正,违反校规校纪、法律法规,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权收回当前年度已发放助学金、降低下一年度助学金额度或取消其获助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一个名额资助一名学生,不得分给多名学生,如果出现违规操作将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如果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各系(院)应立即上报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停发其助学金。如果出现因学生学籍变动不在本校学习而延续发放助学金的现象,由学生原所在系(院)负责追回。

附件4: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的教育资助政策,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及《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中在校生是指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对象包括:

(一)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四)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第四条 下列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我院在校生。

第五条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及办理。

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本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2022年1月24日前入伍的学生,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年8000元;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入伍的学生,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年12000元;2023年9月1日(含当日)后入伍的学生,申请补偿代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年16000元。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减免。国家对申请学费减免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依据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且本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申请2022年1月24日之前学期的学费减免,本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申请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学期的学费减免,本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申请2023年9月1日(含当日)后学期的学费减免,本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八条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据实计算,因降级等原因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部分不予以资助。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学生一次性申请,学院逐年申请、逐年发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学费减免:

(一)学费补偿

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入伍当年提交,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就读高校报到后向相关部门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学生将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盖章,完成后统一交到系(院),系(院)收齐后交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四)学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审核无误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我院应征入伍在校生及退役复学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我院。

(二)我院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减免资金后,及时向学生发放。

第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我院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减免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我院在校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院会同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我院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我院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我院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我院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在校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我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附件5: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本科生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简称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二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全日制在校退役学生,并持有退役证。

第三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因退学、转学、休学、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退役学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自2022年春季学期开始,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统一按照每生每年3300元执行,退役在校学生每学期申请一次,学院按每学期1650元发放。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一)《退役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如暂未获得《退役证》,可先提供退役证明);

(二)学生向系(院)提交《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系(院)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将纸质版及汇总表电子版提交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各系(院)须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务必使每位退役学生及时了解国家资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申请,避免出现遗漏情况。各系(院)接收学生申请材料时要认真检查,发现材料不齐或错误,要及时告知学生补交,确保数据准确、表实相符。

第七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不再重复享受普通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如学生因个人原因错过当年春/秋季学期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后果自负,且不再进行补申请。如因系(院)原因错过当年春/秋季学期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且不再进行补申请。

附件6: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院毕业生面向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院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我院毕业生是指修完规定学业且拿到我院毕业证、学位证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以及享受村官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北京市边远山区是指房山区: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口店镇;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昌平区:流村镇、延寿镇;延庆县:千家店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泉乡;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密云县:大城子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具体区域以北京市当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北京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上述企业应为国有性质;未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界定,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四)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单位符合本条款(一)或(二)均可申请,但应有正式编制;

(五)基层单位以北京市当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院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申请流程与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离校时向学院递交《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院三方签署的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系(院)对学生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填写审查意见,签字、盖章;

(三)财务处对学生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及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审查;

(四)系(院)提交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中心。

第八条 北京市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院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从学生就业或定岗的第2年开始,按照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总额的33%、33%、34%的比例,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对于漏报的毕业生,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在学生毕业次年开始三年内向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申请补报。

第十条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补偿。

第十一条 边远山区和基层单位范围或者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发生调整时,适用调整之后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或资金的毕业生,需要补报的参照同届毕业生政策。

附件7: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奖金

使用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及《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资金使用细则(试行)》(京教助〔2023〕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补资金的对象

当学年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我院在校生,或遭遇突发事件致困的我院在校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补贴:各系(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认定无力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者,可在毕业当年还款确认时提出申请,由奖补专项资金为其偿还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

(二)临时性困难补助:通过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遭遇突发事件致困致贫学生可依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助申请。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实践类路费补贴:经过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寒暑假返乡回母校或进村入户开展各具特色的资助宣传活动;在高考招生录取期间,回到家乡所在地的县级资助中心,参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志愿服务工作等资助政策宣传类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路费补贴,补贴金额为学院往返社会实践目的地产生地面交通票面价值的70%,飞机票、高铁商务座、一等座,软卧及高级软卧不在补贴范围。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力购买大学生医保和商业补充医保可申请相关保费补贴。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200元/人;

(五)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考研学习补贴及实习就业交通补贴:经过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参加当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可凭成绩单领取相应学习补贴;前往北京市以外的地方参加校外实习、招聘会、面试等,可以申请交通补贴。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援新疆、西藏等偏远山区建设的就业奖励,根据实际情况,补贴或奖励金额不高于5000元/人;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级资助育人活动、学科竞赛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符合活动要求并获得奖项的,可获得一定的奖励或补助。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人;

(八)当年未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但本人或家人突发身患大病、重病或遭遇突发事件致困学生可依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助申请。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人;

(九)若学生出现其他需要资助的情况,经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可依据实际情况,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学生本人向系(院)提出申请;

(二)辅导员及所在班级进行申请情况核实;

(三)系(院)审核,由系(院)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系(院)公章,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通过后报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处及时将补助发放到受助学生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内。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监督

(一)学院财务处要对奖补资金单独分账核算并负责收支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使用;

(三)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特殊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院有权收回补助,并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同一学年同一个学生若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资助条件,则只能获得一项补助,采取补贴金额就高不就低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