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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本条例所设各评优奖项皆为年度评选。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习优秀奖;

(四)优秀毕业生;

(五)社会实践奖;

(六)优秀团员;

(七)其它单项奖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优秀团支部;

(三)优良学风班;

(四)精神文明班级体。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表彰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金、奖章或证书。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德育优秀。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团委、学生会、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和具有奉献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五)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六)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并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七)德育优良。

第十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或某一单科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三)德育优良。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院系的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做出一定成绩,并在同学中有威信;

(二)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四)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五)德育优秀。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被评为北京市或全国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毕业设计成绩在良好以上;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毕业学期的德育优良。

第十三条 “优秀团员”评奖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参加政治学习和党章学习小组、马列学习小组的学习;

(二)积极参加各种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思想觉悟高,集体观念强,积极支持与帮助开展团的工作,积极参与团的民主监督,在团员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见义勇为,敢于与不良现象、行为作斗争;

(五)学习成绩优良,学业排名在本支部35%以内,或有显著进步,一年内无重修科目;

(六)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有出色表现,成绩优良;

(七)一年内体育成绩达标。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三)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

(四)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五)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六)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七)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八)全班无德育不合格者;

(九)学年内,所在班级同时荣获“优秀团支部”(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标准详见本条例第十五条)、“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班评选标准详见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精神文明班集体”(精神文明班集体的评选标准详见本条例第十七条)等三个荣誉称号,是荣获“先进班集体”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优秀团支部”评奖条件:

(一)团支部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能够卓有成效的开展具有思想教育内容,有别于一般文娱活动而富有特色的主题团日活动(每学期至少一次);能准时出席各种会议;能积极主动的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团员的思想状况、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各种信息;

(二)全支部团员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三)支部委员各尽其职;支部能坚持每月两次例会,研究讨论本支部工作,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四)该团支部能出色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五)全团支部无德育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标准:

(一)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认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二)学习纪律好,上课无扰乱课堂教学秩序无作弊现象;

(三)全班学生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96%以上;

(四)学习风气浓,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科技活动开展的有特色、有成果,或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班集体"评选标准:

(一)在思想政治宣传活动中(如“学雷锋”宣传周),能认真组织全班同学创造性地开展好主题班会,有具体措施和活动内容,树立良好班风;

(二)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并宣传《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全班同学无违规违纪现象及受处分者(含全校通报批评);

(三)爱护学校公物,不乱涂乱划,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注意节水节电;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在活动中讲风格、守规则;

(五)注重礼仪礼貌,仪容仪表符合学校要求;

(六)德育无不合格者。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副院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院系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任委员。委员会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德育积分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采取校、各院系两级提名推荐方式,分别对校、各院系从事社会工作的优秀学生干部进行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评选办法:

学习优秀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实践奖”评选办法:

社会实践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二)各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处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比办法:

“先进班集体”的评审,由各系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报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优秀团支部”评比办法:

“优秀团支部”的评审,由院团委在各团支部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报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优良学风班”、“精神文明班级体”评比办法:

“优良学风班”、“精神文明班级体”由各系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报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处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三十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学习优秀奖”、“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颁发“社会实践”奖获得者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授予“优良学风班”、“精神文明班级体”、“体育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三十三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学校推荐参加北京市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同时荣获各项个人奖,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但奖金只颁发单项奖金额中最高的一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优秀团员的评选工作一般在五月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系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于2006年5月10日经院务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8月28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学生处。